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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个人房地产登记、勘丈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个人房地产登记、勘丈费的批复
(沪房地权[1999]0640号 1999年9月20日)


嘉定区房地局:

  你局《关于继续收取农村个人房地产登记、勘丈图纸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房地产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对农村集体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房地产登记发证。因此,你区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房地产登记,包括农村个人房地产登记工作时,应按照《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价房[1998]第 352号、沪财综[1998]第 061号)的规定收取登记费、勘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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