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费问题的通知
(沪价房[1999]第121号、沪财综[1999]第017号 1999年4月26日)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经研究,对《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价房[1998]352号、沪财综[1998]061号中的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费,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不变。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人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统一纳人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资料向用户、住户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