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本市郊县实施房改方案的处理意见
(沪房改办发[1991]第12号)
各委、办、局,区、县:
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市政府颁布的14个《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暂行办法,经市府领导同意,现将我们制定的《关于本市郊县实施房改方案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本市郊县实施房改方案的处理意见
一、为了在本市郊县进行住房制度改革,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郊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理意见。
二、郊县房改按《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政府颁布的14个实施细则和有关委、办、局制订的若干个《处理意见》组织实施。
三、凡具有本市市区或郊县城镇户口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中央在沪单位、外省市在沪单位、军队企业化工厂、全民企事业、市属集体企事业、县属集体企事业、建制镇老镇办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不含外方与乡镇企业、村镇企业合资合作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四、凡是县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出租公有住房,和中央、市属、县属单位自行管理的出租公有住房,均按《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高住房租金。
五、凡是居住在第四条所述公房并具有本市市区或郊县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发给租住公房提租补贴:
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中央在沪单位、外省市在沪单位、军队企业化工厂、全民企事业、市属集体企事业、县属集体企事业、乡镇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退休职工和离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