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局关于贯彻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
(沪技监量【1991】第223号 1991年7月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以技监局量发1990660号联合发文《关于改革全国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通知》指出:改革土地面积计量单位,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逐步使我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与国际通用的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相一致;有利于农业计划的制订和统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为积极做好本市改革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自1992年1月1日起,在统计工作和对外签约中一律使用规定的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平方公里(100万平方米,Km2),公顷(1万平方米,m2),平方米(1平方米,m2)。
二、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编写改革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宣传资料,利用广播、宣传画、黑板报等形式,广泛地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