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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开[1997]213号 1997年3月20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管)局、崇明县建委:

  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质量,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注重开发质量,现就贯彻《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审中开发量的标准只取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标准,完成开发投资工作量不作为开发量标准。

  二、建筑工程优良率不以项目平均值计,应以面积平均值计,建筑工程优良率计算公式:

  经认定可计开发量的房屋竣工面积中评为优良的建筑面积

  优良率= 经认定可计开发量的房屋全部建筑面积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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