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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不可预见费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不可预见费问题的通知
(沪劳关发[1994]32号 1994年7月5日)


浦东新区劳动人事局、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公司):

  根据《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的规定,现对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农业人口不可预见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单位向区、县劳动部门申办征地农业人口农转非手续时应向区、县劳动部门缴纳不可预见费。

  二、征地单位缴纳不可预见费的具体标准,按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总费用的百分之一点四计算,可计入征地成本。

  三、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

  1、解决征地劳动力安置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矛盾;

  2、解决征地劳动力在安置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3、弥补组织征地劳动力安置中费用的不足。

  四、市重大项目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的不可预见费,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向有关单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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