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2008年8月11日 琼发改收费[2008]1177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觉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 1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511号)精神,现将我省实施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原则
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清理整顿原则。要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对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不留死角。
(二)有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原则。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取消或废止;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
(三)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四)严禁加重农民负担原则。要清理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一)农村用水收费。清理整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费收费秩序,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农民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为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以及按照琼发改收费[2007] 29号文件规定属免征水资源费范围的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农村用电价格。已完成农网工程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的地区,农村用电与城市用电要严格执行同一价格标准。加快推进农垦系统42个农场“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完成“两改”的基础上,彻底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三)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后,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关于我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07] 163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除收取寄宿生住宿费和代收作业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寄宿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