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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规范房屋租赁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租赁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5日)废止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规范房屋租赁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22日 琼发改收费[2006]1421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房屋租赁收费执行情况,为规范我省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行为,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重新规范房屋租赁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管理房屋租赁事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按下列标准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交纳,也可由承租人代交。
  (一)住房租赁登记手续费按套收取,租期一年以上的每套100元;租期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每套80元;租期半年以下的每套50元。
  (二)非住房租赁登记手续费每件/次按年租金额的1.5%计收。
  二、房屋租赁登记服务的内容包括:提供交易场所;发布房屋租赁信息;提供各种表格;受理申请;验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及材料;实地勘查、认定应税的房屋租赁价格,记录房屋使用性质;予以登记备案;建立房屋租赁档案,调解房屋租赁纠纷。
  三、房屋租赁手续费属房地产交易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应依法纳税并按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除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琼发改收费[2004]44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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