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在浦东新区城市化地区范围内实行土地预征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1990]60号)
川沙、南汇、上海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土地局《关于在浦东新区城市化地区范围内实行土地预征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年八月三日
关于在浦东新区城市化地区范围内实行土地预征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开发浦东、开放浦东的要求,为了加强对浦东新区土地的管理,加快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促进新区规划的实施,现对浦东新区城市化地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的预征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预征
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预征(以下简称预征),是指根据浦东新区开发和建设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将土地从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预征期间,原有的土地使用关系不改变(如生产队建制、农副业生产、菜篮子工程、乡村企业、户口等);财政、税收政策不变,暂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垦复基金,暂不支付其余的土地补偿等费用。待落实土地的开发使用单位后,再按规定向使用单位补征上述税费。
二、预征的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实行预征,按现行的征地费标准,以现有的耕地面积计算,付给百分之三十的土地补偿费。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县人民政府实施。具体办法有两种:
(一)土地补偿费以土地债券或可转换债券形式支付,时限十年以上,到期还本付息。
(二)划出一部分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对超过基数的新增收入部分,可折抵土地补偿费。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减免税费申请。
三、预征土地管理
按国有土地管理的要求,加强对预征土地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对预征范围内的国家建设用地、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均由市统一审批;农民建房由区、县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圈占、出租、转让预征的土地。严禁抛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