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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本市国有工业企业解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本市国有工业企业解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4]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委关于本市国有工业企业解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组织46家解困试点企业认真实施。

  进行国有工业企业的解困试点,是帮助企业解脱历史包袱,增强企业造血功能,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加强协调,根据解困试点企业的不同特点,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本市国有工业企业解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帮助本市国有困难企业摆脱困境,转换经营机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市46家国有工业企业(具体名单附后)的解困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国有困难工业企业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并按照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处理确属坏、死的老帐,使这些企业放下历史包袱,轻装上阵。

  二、对扭亏无望的解困试点企业进行破产试点,其资产拍卖所得,允许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用(每人15-2万元)、退休人员和支农老职工的医疗费用。

  三、破产企业待业人员在待业期间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及其死后丧葬费、支农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职工遗属生产困难补助费,按照市府专题会议纪要(1994-1)确定的原则,分别由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四、对解困试点企业中原属工业企业的房产,由于历史原因改由企业向房管部门租赁的,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归还给企业,让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房产用途。

  五、对利用土地级差地租进行批租改造以摆脱困境的解困试点企业,可允许其提取85%的土地批租收益。

  六、解困试点企业为获得新生、扭亏转盈而采取划小核算单位和企业分立的办法时,各有关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在工商登记、资产划分、债务分割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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