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加快旧住房成套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公有旧住房成套改造安置办法

  公有旧住房成套改造应以原地安置为主,对无法原地安置或公房承租人不愿原地安置的,可实行易地安置。

  旧住房成套改造单位应与公房承租人按《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下列规定签订安置协议:

  (一)原地安置

  1、安置对象。原作住房使用的部位,成套改造后仍作住房使用的,原住户实行原地安置;成套改造后增层、扩建的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原亭子间、灶间等成套改造后不再作住房使用的部位的原住户。
  2、安置方式。原地安置的住房应实行购房或按旧住房成套改造的成本租金(含管理费、维修费、折旧费、成套改造的成本,下同)租房。旧住房成套改造的成本租金的具体标准,由市房地局会同市物价局核定。购房办法、售后管理参照房改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

  3、安置面积。原地安置的面积,以经房管部门认可的住户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为基准进行安置。

  4、售房价格。成套改造后的住房,安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的,按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成本价和折扣购房,但其竣工年限作如下规定,即成套改造竣工当年按旧工房10年、里弄房屋15年计算。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按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成本价购房;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外的,超过部分按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中规定的市场价购房。

  5、出租价格。原住户不愿购房的,可按旧住房成套改造的成本租金租房。

  6、临时过渡。原地安置的住户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过渡期超过一年的,旧住房成套改造单位应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补贴。

  (二)易地安置

  1、安置对象。易地安置对象包括:因改善环境和功能的需要,拆除后不再建造住房的成套改造地块上的原住户;原亭子间、灶间等成套改造后不再作住房使用的部位的原住户,因房屋改造需要,无法在原地进行安置的;不愿购房或按旧住房成套改造的成本租金租房的住户。

  2、安置标准。易地安置应适当改善居住条件,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照顾或补贴。安置标准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现房安置率要大于80%。易地安置户可购买或租用新安置的住房。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