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有旧住房成套改造安置办法
公有旧住房成套改造应以原地安置为主,对无法原地安置或公房承租人不愿原地安置的,可实行易地安置。
旧住房成套改造单位应与公房承租人按《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下列规定签订安置协议:
(一)原地安置
1、安置对象。原作住房使用的部位,成套改造后仍作住房使用的,原住户实行原地安置;成套改造后增层、扩建的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原亭子间、灶间等成套改造后不再作住房使用的部位的原住户。
2、安置方式。原地安置的住房应实行购房或按旧住房成套改造的成本租金(含管理费、维修费、折旧费、成套改造的成本,下同)租房。旧住房成套改造的成本租金的具体标准,由市房地局会同市物价局核定。购房办法、售后管理参照房改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
3、安置面积。原地安置的面积,以经房管部门认可的住户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为基准进行安置。
4、售房价格。成套改造后的住房,安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的,按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成本价和折扣购房,但其竣工年限作如下规定,即成套改造竣工当年按旧工房10年、里弄房屋15年计算。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按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成本价购房;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外的,超过部分按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中规定的市场价购房。
5、出租价格。原住户不愿购房的,可按旧住房成套改造的成本租金租房。
6、临时过渡。原地安置的住户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过渡期超过一年的,旧住房成套改造单位应参照《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补贴。
(二)易地安置
1、安置对象。易地安置对象包括:因改善环境和功能的需要,拆除后不再建造住房的成套改造地块上的原住户;原亭子间、灶间等成套改造后不再作住房使用的部位的原住户,因房屋改造需要,无法在原地进行安置的;不愿购房或按旧住房成套改造的成本租金租房的住户。
2、安置标准。易地安置应适当改善居住条件,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照顾或补贴。安置标准参照《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现房安置率要大于80%。易地安置户可购买或租用新安置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