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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宗教非居住用房租金不予减免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宗教非居住用房租金不予减免的通知
(沪府办[1994]8号)


市房管局、市民委、市宗教局:

  沪房(94)政字发第1号文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你们《关于宗教非居住用房租金不予减免的请示》,请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实施。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上海市宗教事务局
关于宗教非居住用房租金不予减免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本市市区宗教团体房产约有一百三十万平方米(含外省市宗教团体在沪的房产),其中百分之九十的房产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百分之十的房产由宗教团体自管(主要是恢复开放的教堂、寺庙和道观等宗教活动场所)。在代理经租的宗教房产中,居住用房约占百分之六十,非居住用房约占百分之四十。

  多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因素,宗教代经房产租金偏低的问题日显突出。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本市对公有非居住用房的租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同时实施了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由于当时此项工作量大面广,时间紧迫,加之宗教代经房产尚未从原有房管部门直管产业目录中划分开来,重新编号,单独立帐,因而有三分之一的宗教代经非居住用房被等同于国有房产减免了租金。据不完全统计,涉及到减免租金的单位有三百余户,每月被减免的租金达二十多万元,使宗教团体的经济收入受到很大影响。一九九一年六月本市公有居住用户租金提高后,宗教代经房产出现了非居住房屋减免后租金低于居住房屋租金的情况。一九九二年起房管部门对宗教代经房产维修费又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宗教团体的经济负担相应加重,宗教团体在有的区的房租收入发生了倒挂。

  宗教团体的房租收入是解决其“自养”的重要经济来源,对于稳定宗教界,抵制国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团结广大信教群众走爱国爱教的道路起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各宗教团体在自管房产的维修,尤其是教堂、庙观的恢复,危房大修、翻建;添置宗教用品,出版宗教刊物;开办宗教院校;开展国际交往和教职人员的生活费、工资、福利开支等方面都需要巨额经费,有的宗教团体因此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经济比较拮据。

  我们认为:宗教房产的性质不同于国有房产,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非居住用房不应列入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范围。宗教团体的房租收入不能因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减免办法的实施而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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