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各类水箱、人防、蓄水池、水盘、浴缸、倒水池等部位作不少于24小时的盛水检验;对污水和雨水管道,应作通水、通球检验;对卫生间、厨房间、阳台、外走道地坪,应作泼水检验;对室内给水、排水埋地管道在复土隐蔽前,应作灌水检验;对室外雨水和排污管道在复土隐蔽前,应按规定作渗出水量的检验,当地下水位高出管顶2米以上还应作渗入水量试验。凡以上各种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交工验收。
五、住宅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供应单位应对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严禁未经认证的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产品以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用于住宅工程,外省市生产的构配件,在使用前,本市有关部门应加强质量检验。
六、各级质监部门应对受监工程负责。质量监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质量检验标准和规定,对住宅工程进行质量把关。在施工中,质监部门应实行基础、主体结构竣工“三步到位”核验,凡不合格的,坚持不准继续施工。
七、住宅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住宅验收,不得任意降低标准,将不合格或未经质监部门进行质量验评的住宅接收使用,不准以收取工程维修保养费取代保修。
八、及时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回访返修工作。住宅质量按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实行保修,并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土建、安装工程保修期限为自办理竣工验收日起到该幢住宅第一户居民迁入使用之后的一年内。
在保修期间,凡对有关单位推诿责任保修不力的,接收单位或用户可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由市质监站督促责任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九、住宅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住宅工程(包括室外道路、下水道围墙、化粪池等附属工程)的质量,使用的原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产品质量全面负责,不准将不合格的产品用于工程。
十、对违反上述各条的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罚款、赔偿损失、责令停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