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城[1991]第101号)
各区建委、各县建设局、各局、各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各房产开发公司、建材、构件供应单位、市质监站(分站):
近年来,上海新建了大批居民住宅,缓解了市民的居住困难,但新建住宅“六漏一渗”等质量通病突出,给住户带来了许多烦恼。为切实提高新建住宅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决定,建设系统决定今年开展“住房质量年”活动。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把这项工作有声有势、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现将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二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提高本市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进一步明确住宅建设有关各方的责任,特作如下规定:
一、住宅建设单位应组成强有力的筹建班子,配备相应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核检查,并负责所有隐蔽工程的核验签证。建设单位无能力的,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发包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必须按市政府发布的招投标规定,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二、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从事住宅建设的开发经营活动和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得任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接收未经质监部门评定或评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准出售不合格的住宅。
三、住宅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好住宅不均匀下沉、因温差引起的房屋变形、室外地下管道布局和竖向设计等突出问题。
四、承包施工住宅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禁越级施工和转包。住宅工程在施工中,承建单位应主要使用本企业的施工力量,禁止承建单位将整幢住宅工程分包出去,或实际上不负管理责任的任何形式的分包。 要加强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住宅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严格检验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对小水泥等材料在施工前必须作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和混凝土构件用于工程上;要加强工程质量的平时检查工作,工序之间应认真交接验收,凡上道工序不合格的下道工序不准施工;要提高住宅工程施工的一次合格率,对属房屋使用功能的“六漏一渗”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对每幢住宅都要有检验合格的记录,对没有记录的不得交工验收,在交工验收时凡发现属于“六漏一渗”的质量通病,一律由施工单位返工重做,否则不得验收;做好住宅工程的沉降观察并做好记录,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后的二年内仍应做沉降测量,并作为原始资料交建设单位或接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