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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监理要点》的通知

  3.5.3 轻质隔墙、顶棚和其它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3.5.4 在施工过程中,重点检查龙骨位置、间距、安装固定和结点形式,面板固定、接缝处理和排列图案。

  3.6 门窗工程
  3.6.1 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门窗、玻璃和密封胶的材料报审,并提交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6.2 门窗工程应采用预留洞口方法施工。安装前应检验门窗洞口尺寸。
  3.6.3 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设计要求分别检查门窗的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门窗品种和类型,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和防水排水措施。
  3.6.4 在验收过程中,应重点核查推拉门窗是否有防脱落措施,扇与框的搭接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建筑外门窗的安装是否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3.7 细部工程
  3.7.1 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人造木板和胶粘剂等材料的报审,并提交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检查材料甲醛含量和木材含水率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3.7.2 潮湿部位的固定橱柜和木门套应做防潮处理。
  3.7.3 护栏和扶手应采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其高度和结构形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4 在施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细部工程的基层质量,结点处理,面板、贴脸和线条的品种、颜色和花纹,五金配件的固定和安装精度。
  3.7.5 细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应重点检查承包单位的成品保护措施。
  3.8 墙面铺装工程
  3.8.1 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石材、墙面砖、木材、织物、壁纸和胶粘剂等材料的报审,其中石材和木材提交进场验收记录,墙面砖提交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织物、壁纸和胶粘剂提交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3.8.2 胶粘剂应按铺装材料品种选用。现场配置胶粘剂时,其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
  3.8.3 在墙面砖铺贴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墙面砖浸水,排砖,铺贴和阴阳角处理以及结合砂浆厚度。
  3.8.4 在石材铺装过程中,应重点检查预拼,钢筋网和预埋件,灌浆配合比,每层灌注高度,灌浆密实度和胶液均匀饱满度。
  3.8.5 在木装饰墙装修过程中,按要求重点检查基层处理,龙骨间距,饰面板选配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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