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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监理要点》的通知

  1.0.3 参与全装修试点工程的监理人员应有丰富的住宅装修工程监理经验或施工设计经验,并通过相应的装修工程监理专业培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能作为辅助监理人员,并不得在涉及质量责任的文件上签字。
  1.0.4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测量、检测和音像摄录设备,以满足工程检验工作的需要。
  1.0.5 上海市住宅建设监理督导队将定期对试点项目的装修监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2 施工准备


  2.0.1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准备期间应参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审核承包单位申报的施工方案,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资格,施工设备和进度计划等,并保留有相应的书面记录。
  2.0.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分项工程施工特点,向承包单位明确检查内容和要求。
  2.0.3 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样板房施工的协调和质量管理。
  2.0.4 装修工程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界面划分,明确装修施工的先决条件。组织承包单位对土建工程进行交接验收。

3 质量控制

  3.1 基本规定
  3.1.1 监理工程师应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按图施工,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原有结构体系,损坏房屋原有设施。
  3.1.2 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对装修工程所用材料进行监督管理,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和部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部品。
  3.1.3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控制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1.4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项目特点,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成品保护方案,并督促其在施工过程中予以落实。
  3.1.5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建立严格的文件资料和验收记录管理制度。
  3.1.6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以及《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的要求对工程进行验收。检验批划分,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查频率以及检查方法都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1.7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隐蔽工程验收和实测实量工作,并保留有监督检查结果的书面记录备查。
  3.2 防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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