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住产[2003]026号)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环境保护局、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住环境日益得到重视,其内涵也在不断拓展。为了满足将上海建设成为适宜生活居住和发展创业的国际型大都市的需要,在全市开展生态型住宅小区的试点建设,引导创造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高上海市住宅建设的整体质量,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引导住宅建设向节能、节水、节地、治污的方向发展,根据建设部等《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上海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十五”计划》(沪府[2002]74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本市2003-2005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市生态型住宅小区的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上海市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局与市环保局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
第四条 (建设要求)
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要求包括:环境规划设计、建筑节能、室内环境质量、小区水环境、材料与资源、废弃物管理与收集系统等六个方面。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措施按照《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技术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