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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统计局关于加强房屋动态变更注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统计局关于加强房屋动态变更注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7]46号)


市房管局、统计局:

  《关于加强房屋动态变更注记工作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房屋动态变更注记工作的请示

  全市的房屋普查已经完成,而随着住宅建设的发展,本市的房屋现状随时发生变化。如果不将这些变动情况随时予以注记,必然使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而得来的普查资料成为死资料,无法继续为有关部门制订城镇建设规划和城市改造、房产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为了巩固房屋普查成果,及时反映全市的房屋动态,保持房屋普查资料的完整性,急需加强房屋动态变更注记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屋动态变更注记工作以一九八五年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地域为范围,对全市十二个区、十个县的二十六个建制镇包括上海石化总厂的公房、私房、系统单位自管的各类房屋以下简称公、私、系房屋按幢做好动态注记工作。

  二、房屋动态变更注记工作以普查幢表为主要内容,对新建房屋、房屋全幢拆除、房屋局部变更等情况,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做好变更注记《房屋动态变更注记办法》另发。由于本市居住户的变动比较频繁,涉及的项目较多,难以做到随变动随注记。因此,对户的变动状况,暂不作变更注记。为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市居住状况的研究和规划等工作,各房管所、站每年十二月份作一次居住状况的一百户抽样调查,于次年三月前作出分析报告报市房产局资料室。

  三、全市房屋普查工作结束后,全部公、私、系房屋普查资料由各级房管部门保管。公、私、系房屋普查资料正表由各区县房管局所资料室保管,公、私房屋普查资料草表由各房管所站资料室保管,系统单位自管房屋普查资料草表由各单位自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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