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先缴纳人防建设费,凡属安居工程项目,各委、办、局及各区凭市人防办与市住宅局联合印制的人防建设费退费单据,统一向市人防办公室办理人防建设费退费手续。
第十三条 安居工程大市政建设和50%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投资亦由市、区两级分担(资金先在公有住房出售款中列支)。1995年暂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15元。以后逐年核定。
各委、办、局及各区在将安居工程房源以优惠价或按《公有住房出售办法》出售给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并经市解困办出具认定证明后,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补贴手续,每户政策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每户补贴款最多不超过1.26万元。
第十四条 征用的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根据《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耕地占用税,土地垦复基金或新菜地建设基金。该部分费用逐步核定。 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属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各委、办、局及各区根据本年度确定的安居工程建设总量,凭市住宅局与市房地局联合印发的退税(费)表,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种征地税费的退款手续。
第十五条 安居工程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营业税及其附加费。按市住宅发展局与市财政局确定的办法,凭联合印制的退税(费)表,由各委、办、局、区统一向纳税所在地办理退税(费)手续。
人均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认定和核销
第十六条 本市人均4平方米以下居住困难户的认定和核销工作,由市解困办负责。
第十七条 各系统、各区负责核对出售的安居房基地、幢号、建筑面积,并上报市住宅局备案后,移送市解困办,由市解困办对困难户的情况进行核定和核销。
安居房的出售
第十八条 安居房成本价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50%小区级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