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安居工程配套计划是各有关管理部门和专业配套单位,安排住宅竣工配套工作的依据。凡列入本市年度安居工程配套的项目,各专业配套单位要编制好相应的实施计划,并确保完成。
第七条 由市住宅局编制下达的本市年度安居工程施工计划列入的竣工指标,作为各系统、各区申请安居工程贷款和享受地方政府优惠政策扶持的依据,并将本年度安居房竣工的基地、幢号、建筑面积抄送市解困办。
安居工程基地的确定
第八条 各系统、各区上报的安居工程基地,其使用权应通过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划拨土地方式取得,并由市住宅局负责认定。凡不是行政划拨土地取得使用权的地块,原则上不能作为安居工程的选址。特殊情况,应经市住宅局审核批准,其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与政府行政划拨土地之间的价格差,不能纳入安居房的土地开发成本。
第九条 安居工程基地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基地应当具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等建设条件,安居工程基地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市政、公用设施专业规划),编制的各项详细规划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实施。
国家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申请使用
第十条 国家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的贷款额度计划,由市住宅局根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编制,经市计委、市建委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审定同意后,下达各系统和各区。各系统、各区在审定同意的额度内向指定的有关专业银行办理申请贷款手续。国家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只能用于安居工程建设,并接受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
安居工程有关税费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由政府承担的安居工程的有关费用,按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承担原则执行,即市属安居工程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安居工程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按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规定免缴人防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