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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房[1995]第0966号 1995年11月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5)42号文同意,为了具体组织本市安居工程的实施,经市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制订《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安居工程的组织建设

  第一条 本市实施安居工程的各项工作由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主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宅发展局,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制定本市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及落实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条 各委、办、局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住宅办)和各区住宅发展局(署)或区综合开发办公室、区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宅局、区综开办、区住宅办)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安居工程的组织建设。

  第三条 市统一建造的安居工程由市住宅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定期向市房委会通报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制定

  第四条 安居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各委、办、局住宅办和各区住宅局(署)、(综开办或住宅办)根据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落实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地区年度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经市住宅局汇总平衡后报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审批;市统一建造的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由市住宅发展局编制后报市计委审批。全市年度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由市计委专项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五条 根据本市在2000年前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目标,以及国家对上海市安居工程建设的指令,根据市建委的统筹安排,由市住宅发展局编制本市安居工程年度施工计划、配套计划。

  当年度的安居房建设任务由市住宅发展局根据市解困办提供的尚未解决的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准确数据,在上年度的10月底前将指标切块下达。各系统和各区根据下达的指标,编制本系统、本区安居房施工计划和相对应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计划,上报市住宅局统一汇总、平衡后下达实施,并抄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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