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工商企业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房地产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工商企业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房地产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籍[1996]811号 1996年10月9日)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各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5〕60号中关于申领权证的有关规定,现对此类房地产的登记发证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权证类型

  企业集团与市房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付出让金空转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发给绿色的房地产权证外销绿证。

  二、房地产权利人的名称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应当一致。原房屋所有权人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不一致的,企业集团可以与下属企业协商,确定房地产权利人的名称。

  如房地产权利人是企业集团的,在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现使用者的名称;如权利人是下属企业,若签订场地使用协议的,在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按场地使用协议履行权利和义务"。

  三、土地使用期限

  试点企业集团的土地使用期限从1996年4月15日始,按照实际用途分别以出让合同确定的年限计算终止日期,即商业用地四十年、住宅用地七十年、其他用地五十年。其他企业集团的土地使用日期按出让合同确定。

  四、市、区、县登记处的分工

  为便于掌握和统一,试点九大企业集团的房地产权证由市登记处核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受市房地产登记处委托,受理试点企业集团的房地产登记,负责审核和缮证,市房地产登记处负责收费和核发房地产权证。

  其他企业集团的房地产存量盘活登记工作仍按市、区、县分工范围开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