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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国营农场土地登记确权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国营农场土地登记确权的若干意见
(沪土发[1992]110号 1992年6月10日)


市农场管理局、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各县土地管理局、各国营农场:

  根据国家土地局〔1991〕国土籍字第135号文件和〔1991〕国土籍字第1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营农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登记确权

  1、凡在本市国营农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土地登记均向市土地管理局办理申报,市土地管理局农场土地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农场系统内的用地单位土地登记向农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报,非农场系统用地单位的土地登记向土地管理局农场土地管理处办理申报。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农场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用地仍按沪土发〔1991〕144号文件精神办理。

  2、农场范围内的非农建设用地,土地登记户名应全称填写,农业用地登记户名为农场名称。

  3、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应按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等确定土地使用权。

  4、1988年1月1日以前单位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依照市农场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批准文件作为确权依据;没有市农场管理局有关批准文件的非农建设用地,由各用地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详细申报使用土地的经过,农场场部签署意见,由市土地管理局农场土地管理处审核,依照实际用地情况确定土地使用权,个人使用土地按市府〔1983〕第75号文件规定办理。

  5、1988年1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农场管理局负责以农场为单位逐项报市土地管理局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予登记。

  6、农场范围内未经过批准的个人经营性用地应按有关规定清理,由农场场部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农场局统一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7、1982年以前使用农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可依照实际用地情况确定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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