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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局制订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整理范围、面积(附现状地籍图);

  (二)整理工程可行性方案;

  (三)动拆迁安置方案;

  (四)资金来源;

  (五)整理的预期效果分析(附整理规划图);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地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土地整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经批准的土地整理计划。

  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在土地整理中获得的置换用地指标用于非农建设时所获得的土地收益;

  (二)区、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土地垦复基金、土地使用统筹费、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等留成资金中提取的一定比例;

  (三)区、县人民政府用于中低产田改造的农业发展资金和农田水利事业费;

  (四)区、县人民政府用于列入预算的农村土地整理的农业发展基金和农田水利事业费;

  (五)其他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

  第九条 对按计划完成整理的地块,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整理要求组织验收。

  第十条 对验收合格的地块,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市房地局申请复核认定。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向市房地局申请复核认定时,应当提交土地整理复验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测绘技术报告书;

  (二)整理后的地籍图;

  (三)分类统计表。

  第十一条 市房地局负责整理前后地块面积和新增耕地面积的复核认定工作。经复核认定的地块面积和新增耕地面积,由市房地局下达复核认定批文。

  经复核认定的地块应当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部分,免征农业税3年。

  第十二条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暂按经市房地局复核认定的新增耕地面积60%的比例,确定置换用地指标。置换用地指标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镇建设用地总量范围内控制使用,主要用于经规划批准的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小集镇和中心村建设以及工业小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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