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局制订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7]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地局制订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
上海市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村土地整理工作,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根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整理,是指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按照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充分的本市农村土地实施的调整利用。
第三条 本市农村土地整理应贯彻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建设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民居住向集镇集中的精神以及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主管本市土地整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
第五条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编制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土地整理规划。
土地整理规划是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土地整理规划通过年度土地整理计划逐步实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水利等部门制订年度土地整理计划。年度土地整理计划应当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房地局备案。
第七条 报批年度土地整理计划,应当提交土地整理计划申请书。土地整理计划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