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修订企业关闭破产预留和清偿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说明的补充通知
(甘劳社发〔2005〕72号)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修订企业关闭破产预留和清偿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甘劳社发〔2004〕61号)下发后,在实际执行中,部分企业要求对文件中的一些表述予以解释。经研究,现做如下说明:
一、文中“企业关闭破产前上一年应缴费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全部职工的应缴费工资总额,既包括在岗职工的应缴费工资总额,也包括下岗职工的应缴费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