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劳社发〔2005〕51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药品食品监督局: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文件要求,现就调整《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称《药品目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原则
(一)适应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和发展;
(二)兼顾我省经济水平和用药习惯差异;
(三)保持医疗保险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
(四)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与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统筹考虑,统一调整制定和发布;
(五)坚持专家评审制度;
(六)坚持“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调整范围及信息来源
(一)调入范围
1、我省2002年版目录调整增加而未能调入200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品种。
2、1997年-2003年的新药、进口药(国家提供)。
3、1997年以后地标升国标的药品(国家提供)。
4、《国家基本药物》新调整的品种(国家提供)。
5、遴选专家推荐的药品品种(需符合上述范围)。
6、统筹地区推荐的药品品种(需符合上述范围)。
7、生产(流通)单位推荐的药品品种(需符合上述范围)。
8、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药品(除工伤保险用药可以特殊考虑血浆蛋白类制品以及中成药的酒类制剂外),均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规定。
(二)调出范围
1、SFDA监测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2、专家建议删除的药品。
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出的药品。
4、专家认为不符合用药原则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