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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委派前应明确质量督导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过程中,应对考场组织、考务管理、考评人员资格、申请鉴定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对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的问题,应提请省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质量督导员进行现场督考时,应填写《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见附件2)。由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或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将《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质量督导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胸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具有考评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省劳动保障厅每年不定期组织质量督导员进行全省性质量督导检查,对全省鉴定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并实施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各市州和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要支持、配合质量督导员开展工作,向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质量督导员的督导方式主要有:

  (一)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二)听取情况汇报;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

  第十七条 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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