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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经常性检查和现场督考两种形式。劳动保障部行政部门负责经常性检查,鉴定技术部门负责实施现场督考。

  第七条 申报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过三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且年度评估合格。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资格的培训和认证。

  (一)资格审查。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和省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根据质量督导员申报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填写《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推荐表》(见附件1),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资格审查。

  (二)培训、考核和认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质量督导员组织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为政治理论、劳动保障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督导等方面的知。资格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试题试卷按劳动保障部要求统一编制。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

  (三)质量督导员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原推荐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重新推荐或更换推荐新的质量督导员人选。质量督导员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职业技能鉴定所及相应考核机构的工作实施督导。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运行条件和鉴定范围、试题及题库、考评人员资格、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查、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

  (四)受省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五)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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