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5〕122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学校:
为了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规范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和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
劳动法》、《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取得省劳动保障部门认证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质量督导工作的指导,对质量督导员实行管理;统筹规划全省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委托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技术方法的指导,并承担举办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