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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等42户企业2005年工效挂钩方案的批复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等42户企业2005年工效挂钩方案的批复
(甘劳社发〔2005〕138号)


省属有关公司、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4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6号)及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2004年工资总额结算及2005年工资总额核定的通知》(甘劳社发〔2005〕26号)要求,我们对甘肃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等42户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2004年工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清算,并对2005年工效挂钩基数进行了核定(见附表)。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各企业要严格执行批复的挂钩指标,不得突破。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工资总额的,须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因效益基数增长需提取效益工资的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的比例计提。对超提超发工资的单位,将按照原劳动部、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企业擅自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的非正常增长工资,除责令取消外,还要按单列的非正常增长工资额度的10%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二、企业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按以下规定执行: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分提取50%;25%-40%(含40%)的部分提取30%;40%以上部分只能提取10%。企业不得因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而导致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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