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5〕139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
为在全省进一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
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要在认真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指导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将工资协商的重点放在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并积极探索推行区域性、行业性、社区的工资集体协商,解决因企业规模小、工会组织不健全造成协商不落实的问题,培育和逐步完善适应本地区特点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提高协商水平,增强协商实效。
二、要严格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确保协商质量。
工资集体协商是专门就劳动报酬有关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集体协议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协议的审查备案等均应按《集体合同规定》执行。为保证协商的公平、公正,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提倡和支持职工方按协商代表比例委托上级工会或企业外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
三、要做好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的帮助和指导,对初次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进行全方位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本地区经济增长、人工成本水平、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解释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印“工资协议”范本等对企业工资协商有帮助的资料,指导经审查有问题的工资协议双方修订和完善工资协议。各级工会组织在收到企业职工方委托时,应及时派出得力人员作为职工方代表参加协商,全力支持职工方协商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逐步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政策援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