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率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力量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健全监察机构,建立健全举报案件专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农民工投诉和举报;对农民工投诉和举报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查处。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进行处罚。
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要加强劳动争议协调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对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争议,要根据劳动争议的法规政策,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并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结案。对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的争议要优先受理、裁决。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建设等行业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一)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作为今年劳动保障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落实在建设等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的目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这一目标作为今年劳动保障工作的硬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省劳动保障厅将把这一指标作为2005年对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要会同其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订适合本行业特点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
(二)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指导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要推进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统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等各环节的工作,并按月给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建设等行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