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转发劳动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转发劳动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5〕82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建委)、总工会,省属建设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建设等行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现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明。当前,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加强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加大劳务输转力度,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建设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签订劳动合同在规范农民工劳动关系、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职责,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二、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按照《劳动法》和《甘肃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甘劳发〔1996〕285号)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与农民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个人(如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为防止利用不规范劳动合同侵害农民工权益现象的发生,各用人单位应采用我省统一制定的《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文本》,见附件一)。对已和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要通过劳动合同鉴证,审查签订的合同是否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公正,合同应包括的基本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有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应及时修订;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必须在7月3工日以前完成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用人单位要定期开展劳动用工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