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市住宅局经核实后,将视造成损失、伤害的程度,予以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将注销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市住宅局委托市五金协会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对获证座便器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不定期抽检,并于每年年底进行年审。对抽检或年审不合格的,则向持证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市住宅局将注销追回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由国家和本市技术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相关质量抽查,凡获证座便器不合格的,视同抽检不合格,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宅局将给予通报,同时注销追回其《认定证书》,停止其获证标识的使用权。
  (一)擅自涂改《认定证书》的;
  (二)倒卖、出借、出租《认定证书》和获证标识的。
  第二十条 对伪造、冒用《认定证书》和获证标识的,市住宅局将和工商部门没收其假冒证件和标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应当按季度统计获证座便器的销售总数,并定期向市五金协会报送有关资料和产品主要用户名单;市五金协会应及时汇总统计和整理分析,将有关信息定期报送市住宅局。
  第二十二条 市住宅局对市五金协会的日常具体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市五金协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宅局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企业认定申请;
  (二)故意拖延办理时间的;
  (三)不按规定统计和报送统计信息;
  (四)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住宅局将履行对委托检测单位的日常认定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取样、检测和评定时弄虚作假的,市住宅局将视其情节和后果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直至取消其指定检测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在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管理过程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