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对其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申请由产品生产企业或总代理、总经销单位向市五金协会提出,并填报申请表。
第九条 申请认定单位,应当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出具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总代理、总经销合同正本;
(二)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材料;
(三)施工安装图及安装规程等相关的配套技术材料;
(四)具备施工、保养必备条件的说明材料;
(五)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标准的证明文书;
(六)近期的抽样检验报告;
(七)产品投保材料;
(八)其它需要的文件。
第十条 市五金协会在规定时间内应对申请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结果合格,市五金协会应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送市住宅局审批。
市住宅局将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经批准后颁发《认定证书》,并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三年。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自获证之日起,应当按规定使用《认定证书》和使用获证标识;即在销售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时,应当出示《认定证书》,在获证部品上应有获证标识。
第十三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单位若企业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市住宅局,由市住宅局审核后对《认定证书》作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因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向市住宅局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认定证书》,并停止使用获证标识。
第十五条 市住宅局对《认定证书》的申请,一般每年集中审批一次,时间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在《认定证书》期满前3个月,持证单位应向市五金协会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核合格的,重新颁发《认定证书》。审核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换证的,由市住宅局公布其《认定证书》失效,并追回《认定证书》。自失效之日起,原持证单位不得在产品上使用获证标识。
第十七条 用户在使用获证部品时,发现其性能和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投诉,也可向市住宅局投诉,构成伤害的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