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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住产[2000]2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推广节水型座便器的要求,为了加强对本市住宅部品质量认定的管理,我局制订了《上海市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附:上海市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建材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文中有关推广节水型座便器的要求,为了加强对住宅部品的认定管理,保证住宅建设的质量,积极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节水型座便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是指一次性冲水量在9升以下(含9升)的座便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对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的认定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住宅建设工程应使用经过认定的节水型座便器。
  本市示范居住区、"四高"优秀小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等优先使用经过认定的节水型座便器。
  第五条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五金协会(以下简称市五金协会)受市住宅局委托,负责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申请的受理、评审和统计等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 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的检测工作由市住宅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检测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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