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人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沪房地资物[2002]403号 2002年7月22日)
青浦区房地局一
你局《关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人选问题的请示》 (青房地[2002]字第1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凡符合 成立业主要员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组织成立由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出 售单位、居委会和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在同一居住区域内,其 中部分区域业主委员会换届时,应将开发商新建物业并入,同时,开发商应作为筹备组的组 成人员,按规定以开发商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产生业主代表大会成员数和业主委员会 成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