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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族宗教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接收宗教团体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接收后出售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族宗教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接收宗教团体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接收后出售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的通知
(沪民宗发[2002]第178号 2002年7月8日)


各宗教团体、各有关区宗教局、财政局、房地局、房地集团、房地产交易中心:
  根据市政府要求,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族宗教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接收宗教团体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接收后出售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沪府[2002]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接收宗教团体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与相关宗教团体分别签订书面接收协议。在签订书面接收协议前,宗教团体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中还有约2.3万平方米住房应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二、各有关区财政局、房地局应在区政府的支持下,于2002年9月30日前,按接收宗教团体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的明细表所列的补偿资金汇付给市民族宗教委。
  三、市房地资源局接收的宗教团体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作为直管公有住房,由各有关区房地产集团公司直接向居民出售,市房地资源局不再另行出具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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