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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发布上海市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

  5、凡经批准列入创建"康居工程"的项目,由市、区〔县〕住宅发展局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实施审查、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
  〔1〕住宅产业成套技术实施审查:由建设部"住宅中心"与市住宅发展局负责组织,邀请有关专家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提纲》,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住宅产业化内容落实的情况。
  〔2〕专项技术审查:凡进行专项设计的,如环境景观设计、智能化设计的,由市、区〔县〕住宅发展局负责组织,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
  〔3〕建设中期检查:市、区〔县〕住宅发展局负责组织对"康居工程"项目的施工中期检查,主要检查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达标情况和住宅产业化内容的具体实施情况。对工程中关键性成套技术项目,开展专家现场指导和技术培训。
  〔4〕综合考核验收:在通过建设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全面质量验收的基础上,由建设部"住宅中心"会同市住宅发展局组成综合验收小组,依据国家、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综合验收考核指标》,对"康居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建设部《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指标体系》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对申报"康居工程"的项目进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并根据以上验收和认定结果,对通过综合验收、住宅性能认定的"康居工程"项目和有关申报单位颁发标牌和证书。
  6、按照建设部"住宅中心"网站(www.chinahouse.gov.cn)上"康居工程"项目申报的要求,对申报"康居工程"的项目,应由市住宅发展局在线填写申报表,报送"住宅中心";凡经批准实施的"康居工程"项目,应由开发企业在"住宅中心"网站的"示范小区在线"栏目建立主页,并及时更新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产业化动态、工程进展等信息。
  五、创建"康居工程"的变更处理
  当"康居工程"创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将取消资格。
  1、没有通过建设中期检查的,或没有按照审查意见完成整改的。
  2、在《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一年半内没有开工的。
  3、资金使用不当,导致无法按工程进度实施的。
  4、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按《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要求实施的。
  5、开发建设单位要求自动退出的。
  6、其他人为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实施"康居工程"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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