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住宅小区的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
〔5〕、住宅小区的规划方案已经规划部门的批准,且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复。
〔6〕、"康居工程"的项目应当年申报、当年开工建设,并在申报的建设期内竣工。
〔7〕、"康居工程"的项目应对地方住宅部品的系列开发、工业化生产、配套供应,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并能反映地方居住特色和建筑文化传统。
三、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1、本市创建"康居工程"的主管部门为市、区〔县〕住宅发展局。各"康居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区〔县〕住宅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区〔县〕住宅发展局应对申报"康居工程"的项目数量和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精选项目,兼顾点面。应注重在新城、村镇或农村设点创建"康居工程",鼓励村镇项目的申报。
2、按照《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规定,对于部门型"康居工程"的项目由建设部统一指导和管理,市住宅发展局协助。对于企业型、地方型"康居工程"的项目和商品住宅性能定级的示范工程,由市住宅发展局统一指导和管理,并负责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区〔县〕住宅发展局协助推进。
四、创建"康居工程"的程序
1、申报创建"康居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申报表,报所在区、〔县〕住宅发展局。经区、〔县〕住宅发展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住宅发展局。
2、市住宅发展局根据《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对申报创建"康居工程"项目和开发建设单位的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创建基本条件的,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以下工作:
〔1〕 编制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完善申报项目的建筑、规划方案的设计。
〔3〕 编制商品住宅性能认定预审材料。
〔4〕 进行智能化方案的设计。
3、市住宅发展局对项目的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规划方案的设计进行预审,对项目的智能化方案进行评审。预审通过的项目,将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商品住宅性能认定预审材料、智能化设计方案上报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以下称"住宅中心"〕。
4、建设部"住宅中心"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商品住宅性能进行预审,对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规划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住宅发展局发文并挂牌,正式列为"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