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发布上海市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
(沪住产[2001]203号 2001年7月10日)
为贯彻建设部建住宅〔2000〕274号文〔关于印发<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落实《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建住房〔1999〕98号〕所提出的各项要求,指导上海市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住宅建设整体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康居工程"〕的意义
康居工程着眼于住宅发展和市场需求,着眼于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着眼于现代科学技术对传统住宅产业的改造。它以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为核心,通过科技创新和先进适用的成套技术推广,实现住宅建设质量的全面提高。它在进一步提高市民的居住质量、实现住宅建设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步伐方面,也将发挥积极的示范、导向作用。
二、申报创建"康居工程"的依据和条件
1、申报创建"康居工程"的项目,应依照《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并结合本市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计划,制订项目的建设方案。
2、申报创建"康居工程"的项目,应根据
建设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康居工程"时,应根据市场需求,提出拟建住宅的性能等级(1A、2A、3A)。
3、"康居工程"分三种类型:部门型、企业型、地方型。申报部门型、企业型"康居工程"的项目,按建住宅〔2000〕274号文件中相关条件和要求进行。
4、申报地方型"康居工程"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2〕、申报项目应结合当地条件体现一定的技术集成及部品集成,符合《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应不低于一般水平。
〔3〕、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一定的规模。本市内的住宅小区用地规模不小于8公顷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