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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受理工作中加强对资料审核、校验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受理工作中加强对资料审核、校验的通知
(沪住质[2001]124号 2001年4月11日)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
  自1996年1月1日实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制度以来,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工作,在为居民把好入住关,保证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近期,在宝山区、长宁区相继发现一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伪造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和配套费包干使用证明等违法行为,有的还引起了行政诉讼,对此,市、区县住宅局审核发证部门都应引起重视。为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管理工作,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特通知如下:
  1、市、区、县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窗口"在受理交付使用申请附交资料时,对收件原则上要求提供原件。对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提供原件而只能提供复印件资料的,受理人员必须将复印件与原件认真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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