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在本市批准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基地实施挂牌的通知
(沪住产[2001]208号 2001年7月19日)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
为顺利实施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统一规范运作程序,统一组织创建工作,现将在本市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项目实施挂牌,以示住宅建设的重点示范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市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目对外宣传的标准用语为"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2、凡通过建设部对住宅产业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建筑方案评审和商品住宅性能预审的项目,并经建设部正式发文批准,可在项目所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上悬挂"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标牌,标牌由我局统一制作和颁发。
3、"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目建成后,通过评估、验收,由国家建设部统一颁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小区"标牌。
4、凡列入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项目,在获得预、销售许可证,拟向社会公开预、销售时,其广告等宣传资料有以下内容的,须经我局审核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