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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本市部队新建自用住宅有关配套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本市部队新建自用住宅有关配套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
(沪住计[2002]108号 2002年7月24日)


驻沪部队、各区(县)住宅发展局、各专业配套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防建设和双拥工作》(市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21])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双拥工作,对驻沪部队在营区内新建自用住宅配套建设提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 驻沪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本市范围营区内新建的自用住宅配套建设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部队新建自用住宅建设要符合规划要求,其市政公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按"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进行。市政、公用、公建配套设施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条 部队新建自用住宅的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配套专业规划的要求,由部队具体组织实施。部队在进行住宅规划设计时,须同时征求市政、公用配套单位和公建配套主管部门的意见,编制具体配套方案。
  第四条 部队进行的自用住宅建设项目,其市政公用、公建配套建设实行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但须在住宅项目开工前,向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按规划要求,自行投资,自行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着积极支持、特事特办的原则,市住宅局将优先安排部队住宅项目,并列入全市年度住宅施工计划、上海市新建住宅市政设施配套建设投资计划和上海市新建住宅竣工配套计划。根据部队住宅的建设进度,优先办理部队住宅建设中的有关手续,帮助部队协调解决住宅配套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六条 部队在进行自用住宅红线内的配套建设项目,如经费确有困难,可向市住宅局提出申请,市住宅局在配套经费中(配套单位按实收费部分)先行垫付一定数量资金,以利住宅配套项目及时开工。由市住宅局垫资的部分须由部队和市住宅局签定垫资协议,待配套项目竣工交付时由部队返还全部垫资。
  第七条 部队新建自用住宅竣工交付使用需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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