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物阳台内所搭建鸽舍与其他住户阳台相邻的,鸽舍应当隔断密封,并与上一 层住户窗户距离l米以上;
(三)鸽舍应当材质轻便、结构牢固、外形美观,鸽舍外形和颜色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 调,鸽舍不得安装捕捉他人情鸽的设施,并不得改变和损害所附建筑物结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鸽舍:
(一)距离机场跑道两端2.3千米、距离机场跑道中线2千米以内区域;
(二)市区内环线以内人口密度较高区域。
第七条 信鸽饲养人搭建鸽舍,应当按照市信鸽协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信鸽饲养人应当采取下列有效措施,防止信鸽产生污染,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
(一)鸽舍每平方米所饲养信鸽不得超过8羽;
(二)每日清扫鸽舍,保持鸽舍内外环境整洁;
(三)定期鸽舍消毒、信鸽疫苗接种等防疫措施;
(四)设置降低鸽舍信鸽噪音、防护鸽舍鸽羽和信鸽排泄物散播的设施;
(五)防止污染建筑物公用水箱水源的措施;
(六)信鸽定时驯放,每日不得全天驯放信鸽;
(七)市信鸽协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市信鸽协会和区、县信鸽协会应当制定会员信鸽饲养活动的检查、考核、评比等规定,并保持与公安、工商、市容环卫、房地资源管理、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加强信鸽饲养活动管理,监督本规定的实施,信鸽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信鸽协会或者区、县情鸽协会责令改正,并依据协会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决定。
因信鸽饲养活动发生民事纠纷的,市信鸽协会或者区、县信鸽协会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进行调解。
第十条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信鸽饲养管理活动和本规定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信鸽饲养人违反本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照《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市信鸽协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