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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2004年度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申报创建计划的通知

  五、申报办法
  凡要参加创建活动并申报创建“四高”优秀小区的住宅建设单位,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创建工作计划(建设方案)
  ●开发建设计划
  ●规划设计特点
  ●建筑及房型设计特点
  ●环境设计特点
  ●技术配置情况及“四新技术”应用情况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及目标
  ●详细规划方案图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典型标准层及主要房型平面图
  六、管理程序
  1、各区(县)住宅管理部门在收到市、区计划委员会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时,即对开发建设规模达到组团级及以上的项目建立基础台帐,进行 “四高”优秀小区创建项目储备。
  2、在项目方案阶段,区(县)住宅管理部门应提前将“四高”优秀小区的规划设计及技术配置要求告知建设单位,指导和帮助开发单位完善建设方案。
  3、区(县)住宅管理部门受理申报后,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上报市房地资源管理局; 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回复区局。
  4、区(县)住宅管理部门在收到审核意见后,由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在详细规划阶段组织专家对其建设方案(创建工作计划)进行评估、优化和审议,区(县)住宅管理部门负责将专家审核和指导意见及时反馈给开发建设单位并督促其落实到创建项目设计之中。
  5、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区(县)住宅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以及实际检查情况,合格的项目由市房地资源管理局正式批复列入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计划,并由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书。
  6、市、区(县)住宅管理部门应建立中期检查制度。在建设施工阶段对“四高”优秀小区创建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服务,并对创建过程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7、开发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若需修改建设方案的,须经区(县)住宅管理部门同意,同时修订创建协议书并报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备案。凡发现不按“四高”标准进行建设或擅自变动建设方案并经劝告不予改正的开发建设项目,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将取消其创建《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资格。
  七、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落实
  1、区(县)住宅管理部门应根据市房地资源管理局的要求负责做好本区(县)年度创建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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