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2004年度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申报创建计划的通知


  一、目的
  为不断提高本市住宅建设整体水平,进一步引导新建住宅小区按“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管理”的要求进行建设,创建更多的“四高”优秀小区。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特调整与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是“四高”优秀小区创建工作主管单位,具体指导协调部门为局规划管理处;各区(县)住宅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四高”优秀小区创建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三、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新建住宅区。
  四、达标考评标准
  (一)创建考评必备条件
  1、小区所有规划和建筑设计须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
  2、小区建设必须达到“无渗漏”标准,住宅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达到100%;
  3、小区建设必须实行电缆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设置(包括滴水管、内外机连接管)必须符合安全、统一、隐蔽、美观的要求。
  4、小区智能化配置必须符合《上海市智能住宅小区功能配置大纲》中基本配置的要求;
  5、小区住宅推进并实施全装修(中心城区和“一城九镇”风貌区全装修住宅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40%以上,郊区20%以上)。2004年验收的住宅小区按申报时签订的创建协议书要求实施;
  6、小区建设中材料(部品)使用必须满足建设部和上海市有关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7、物业的前期管理必须有完整的基本制度;完好的房屋外观;良好的设备设施、保安、消防、绿化、环卫管理;
  8、关于对“四新”技术配置的要求见附表2。
  (二)达标考评评分标准(100分)
  1、规划设计(25分)
  2、建筑设计(19分)
  3、施工质量(15)
  4、建设管理(6)
  5、技术配置和“四新”技术应用(35分)
  (三)验收要求
  ①凡新建小区未达到创建协议要求的不予验收;
  ②考评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
  ③未按创建计划批复要求的,不予验收;
  ④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⑤本年度验收标准见《2004年度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考核评分表》(附件1)。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