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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征询意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征询意见工作的通知
(沪住计[2001]076号 2001年12月29日)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沪府发(200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和沪府发(2001)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件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市住宅建设的总体质量,完善住宅开发的配套建设,现就住宅项目开展配套条件征询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采取土地招标、拍卖(包括邀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基地,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前,由地块所在区(县)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本区(县)住宅局(署)征询出让地块住宅项目市政配套建设要求,区(县)住宅局(署)应在7天内就该地块配套建设条件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区(县)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应将该意见纳入到土地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并明确提出配套工程实施的具体时间要求。
  二、凡经市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经有关部门核准,按《办法》实行前出让办法执行的项目,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时,由负责用地手续审批的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区(县)住宅局(署)征询地块住宅项目市政配套建设要求,区(县)住宅局(署)应在7日内就该地块配套建设条件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负责用地手续审批的管理部门应将该意见纳入到用地批准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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