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4)[失效]

  (2) 徐家汇副中心地区,指广元路、天平路、肇家浜路、天钥桥路、南丹路、宜山路和徐镇路所转绕的地区及沿路两侧基地;
  (3) 四川北路地区,指北苏州路至东宝兴路口的四川北路两侧基地;
  (4) 曹家渡地区,指万航渡路、长宁支路和长寿路所围绕的三角地区及沿路两侧基地;
  (5) 中山公园地区,指凯旋路以东,安西路以西,沿长宁路、愚园路两侧基地;
  (6) 武宁路地区,指中山北路以南,普雄路以北,沿武宁路两侧基地;
  (7) 新客站地区,指苏州河以东,汉中路以北,共和新路以西,中兴路以南所围绕的地区及沿路两侧基地;
  (8) 提篮桥地区,指公平路以东,惠民路以西,东大名路及海门路沿路两侧基地;
  (9) 控江路地区,指打虎山路以东,江浦路以西,沿控江路两侧基地;
  (10) 十六铺小东门地区,指新开河北路以南,复兴东路以北,中山东二路、中山南路及东门路沿路两侧基地;
  (11) 老西门地区,指蓬莱路以北,淮海东路以南,人民路及中华路两侧基地;
  (12) 打浦桥地区,指建国路以南,斜土路以北,沿瑞金二路、打浦路两侧基地。

  浦东部分:
  (1) 陆家嘴中心地区,指浦东南路以西,东昌路以北,黄浦江以东、以南范围内;
  (2) 张杨路商业中心地区,指沈家弄以南,张杨路以北,浦东南路以东,东方路以西范围内;
  (3) 浦东新区轴线大道地区,指陆家嘴地区的浦东南路至杨高路沿轴线大道两侧基地。
  13、 内外环线之间地区的中心地段(Ⅲ)
  (1) 内外环线之间各分区中心地区(具体范围由有关的规划确定);
  (2) 虹桥开发区,指虹桥路、古北路、仙霞路和伊犁路所围绕的地区;
  (3) 大柏树内贸中心地区,指中山北一路、邯郸路以南,源林路以北,沿曲阳路两侧基地;
  (4) 中山北路物贸街,指曹杨路以东,光新路以西,沿中山北路两侧基地。
  14、 市区
  指黄浦、南市、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十个区的范围。
  15、 市区旧区
  指浦西的内环线以内地区
  16、 市区简棚屋密集地区
  指市区内简棚屋和二级旧里的建筑面积占所在地区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地区。
  17、 日照有效时间(见下表)
  注:日照时角按每小时15°计算。

  附录二
计算规则
  
  1、 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 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2、 建筑容积率计算
  (1) 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2) 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 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指标执行。
  (4) 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 控制指标按《表二》的规定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 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3、 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4、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